“她连名字都是假的!”广西柳州,一男子恋爱仅一个多月陆续借给女友12万,分手后男子要求对方归还欠款,可对方写欠条后才发现,其一直用假名和自己谈恋爱,而且曾离过婚。
广西柳州的韦先生已经三十多岁了,但是至今未婚,朋友帮忙介绍认识了女朋友小丽。
有了朋友的牵线搭桥,二人在一起吃了顿饭,彼此间简单地了解了一下。这一聊,发现二人又有很多的共同话题,双方之间都看对了眼。
缘分来了挡都挡不住,2月14日,恰逢情人节,二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。小丽和韦先生说她在南京开了家药店,而且还买了房。
二人虽说是见面没几次,但是每次见面发生关系之后小丽都会向韦先生借钱。
有几次出来开房小丽和韦先生说她有20多万元存款,但是被困在药店账户了,不能马上提出来,但是这边还得交房贷,实在没办法,才和韦先生张口借钱。
韦先生正处于热恋期,当然是女朋友说什么就满足什么了,而且还房贷这事也比较急。所以每次小丽说要借钱,韦先生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。
前前后后大约五六次,每次转个两三万元,共计12万元。
恋爱期间,二人出去约会,游玩都是韦先生负责。而且在这期间,小丽还曾让韦先生掏钱买手机,一共买了四台。
理由竟然是自己、父母、外婆的手机都坏了,需要买新手机。有一台还是价值一万多的苹果手机。
后来,从3月份开始,他们没再见过面,但是也保持着联系,直到7月份小丽回到南京,二人就分手了。
分手之后,韦先生想让小丽将借的钱返还给他。遂给小丽打电话,让他把欠的12万元还给他,恋爱期间买的手机还有其他的花销就不用还了。
小丽虽然答应了还钱,但是还是有各种理由拖着不还。
可能还是顾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,而且也是和平分手,韦先生就不好总是催。
这一拖可就拖了将近一年,到今年3月,小丽一分钱都没有还。韦先生就给小丽打电话说要起诉她,这时小丽才着急约韦先生见面。
小丽给韦先生写了张欠条,看到欠条韦先生懵了。原来是小丽欠条的名字和谈恋爱时的名字不一样,小丽一直在用假名欺骗韦先生。
而且,在韦先生的再三追问下,才知道小丽还曾离过婚。
【法律点评】
1、小丽隐瞒自己离婚的事实,用假名和韦先生谈恋爱是否是违法行为?
如果小丽隐瞒自己结婚的事实和韦先生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的话,这个行为是构成重婚罪的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,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本案中,小丽以未婚自居,隐瞒离婚的事实,但是和韦先生只是恋爱关系,并不构成违法,隐瞒自己真实姓名与之交往,也不构成违法,仅仅算道德有亏。
2、二人分手后,谈恋爱期间的借款、花销以及购买的手机能否请求对方返还呢?
本案中,在韦先生和小丽的恋爱关系存续期间,出于共同表达情感的需要,二人间的花销以及购买的手机属于自愿的支出。
而且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出去,属于无偿赠与,很难要求返还。
但是12万元借款是需要偿还的,因为二人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,债权人韦先生有权要求债务人小丽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。
3、小丽用假名和韦先生谈恋爱,并多次向韦先生借款,是否构成诈骗罪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诈骗罪的行为认定方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。
本案中,小丽用假名和韦先生交往,期间共借款12万。如果小丽一开始就以情人关系来诈骗韦先生的财产,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交往,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涉嫌诈骗罪。
1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认定范围,如果被认定为诈骗,那么小丽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虽然说爱情来了挡都挡不住,但是我们还是要提高警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