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事情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
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,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,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,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培慎察院审查起诉。《人民检察院数冲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,被告人的真实姓名、住址无法查清的,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、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,并在起诉书中注明,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、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,薯中歼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,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。
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但是不严重
《人民检塌亏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团迹神》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,被告人的真实姓名、住址无法查清的,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、自报的州友年龄制作起诉书,并在起诉书中注明,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、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,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,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