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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夺孩子抚养权,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戏码,甚至有的夫妻为了要孩子争得不可开交。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相互推诿,都不愿抚养子女,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?
基本案情
2023年1月,王女士和赵先生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后常因琐事争吵,夫妻二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痕。2023年9月,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向法院起诉离婚,并以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为由,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赵先生抚养。而赵先生同意离婚,但表示自己带着孩子无法工作,不愿意抚养孩子。由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未达成一致,法官对两位当事人进行劝说,希望双方能慎重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,并作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选择。但双方始终都不肯让步。
法院判决
法院经审理认为,尽管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,但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,双方互相推卸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,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最终在多次劝解无果的情况下,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,判决双方不准离婚。随后,法院依法向王女士、赵先生发出强制性的《家庭教育令》,要求双方履行监护职责,妥善处理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事宜。
律师说法
法律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,并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,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,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、照顾、教育的责任和义务,并不能“一离了之”做“甩手掌柜”。本案中,当事人双方互相推卸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,不仅无法摆脱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,而且还可能会适得其反,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,因此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出发点,依法判决当事人双方不准离婚。
律师提醒,“父母之爱子,则为之计深远”,希望夫妻双方在为自己考虑的同时,也应站在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及教育的角度考虑,妥善处理好抚养问题,呵护他们稚嫩的心灵。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权利,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
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,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、教育、探望、财产等事宜,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。不得以抢夺、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。